事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人员。第四条经资格认定合格的演员,取得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颁发的《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演员个人从事现场表演工作的资格证明,在全国范围通用。第五条演员资格认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个人自愿申请,资格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类别与标准第六条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格按照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模特七个类别进行认定。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无需参加专业考评,即可获得资格证书: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政府评定的演员专业职称;在专业艺术团体担任演员三年以上并出具书面证明。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个人须通过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评,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中第7条规定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其中第四条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是指由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暨演员资格证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演出管理中规定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报名考证时间请咨询电话:13802266506159141706015013736114282197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