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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困境与对策探析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一”的影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或从村委会分离后,凡是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等有关的经济活动,均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的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明确后,仍需按照企业法人发展模式对其运行机制进行完善。按照现代经济组织的一般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具有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的完整组织结构,在基本法律规定下通过全体成员的民主决策形成完善的制度章程和管理体制,明确加入资格、土地等集体财产的财产范围、权利义务关系、集体资产量化、生产经营分配活动安排、运行监管与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从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感,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在制度监管下良性发展。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服务功能,还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虚置现象,为进一步变革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提供可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立法演进在我国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中,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土地流转规模逐渐扩大,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需要更多的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仅凭分散的家庭经营个体无法完成,只有冀期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壮大。因此,尽管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面临诸多难题,但它仍是影响农村改革成败的关键,不应退出反而应予提升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保障已经关系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微观基础的重构,此时,在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利条件下,正是启动新一轮立法的大好时机。在客观认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基础上,以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主线,细化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早制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专门法律,应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保障的应有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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