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来路不明的光盘、软驱等;8、指挥大厅内所有设备维修、维护均由专人负责,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拨弄开关设备,不得擅自变动设备位置、变更操作程序和改变设备用途,由于个人原因损坏的,照价赔偿,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9、未经专业人员检查通过,任何人员禁止携带个人电脑至指挥中心使用;10、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任何外来人员禁止进入指挥中心大厅及管理机房。四、指挥中心监控录像管理工作制度1、交警大队交通监控采集的录像资料归指挥中心管理,按照既严格规范管理,又便于实际工作的原则,由指挥中心授权使用;2、指挥中心是交警大队唯一有权对外发布录像资料的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传播录像资料;3、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因侦办案件需要提取查看交通监控录像资料的,必须持本单位一把手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派正式民警前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查看和调取。民警进入大厅查看录像,无特殊情况,一般一次进入大厅不得超过两人,大厅同一时段最多接待两批查看录像人员;4、调取录像人员无权查阅及下载与自身侦办案件无关的视频资料或图像资料;5、调取录像人员进入指挥中心禁止使用具有录像、拍照功能的手机、相机等储存设备,值班人员发现调取录像人员有记录视频显示屏的行为嫌疑的,有权要求删除储存设备中的相关信息,调取录像人员应予以配合;6、指挥中心录像资料只能用于本部门业务工作,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人员传播泄露;7、指挥中心计算机设备,有查阅、下载交通监控录像功能的,要加强管理,为用户名设定私人密码,确保交通监控资料安全不外传;8、对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录像资料传播泄露,以及不按程序或私自外传录像资料,造成社会后果的,具有相关责任的交通协管员一律辞退,民警给予纪律处分;9、擅自泄露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或利用视频监控系统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