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颁发奖励证书。第九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第十九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第二十一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如下:(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调查核实情况。(二)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第二十二条非实质性异议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甘或省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如下:(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第二十三条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