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式 1份, 申报书一式 1份, 同时须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第六章异议处理第十八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甘肃省农牧厅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异议, 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 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 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第十九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第二十条实质性异议由省农牧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恢复有关异议内容, 陈述理由, 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必要时甘肃省农牧厅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 2、甘肃省农牧厅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 形成初步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3、若异议双方认同处理意见, 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视为处理完毕。第二十一条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第一完单位协调处理。处理程序: 1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2 、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项目第一完单位可调查核实情况,形- 7- 成处理意见; 3 、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甘肃省农牧厅科技教育处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第二十二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 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推委和延误。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未处理完毕,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 60 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 以后可重新申报。第二十三条甘肃省农牧厅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 一经查实撤消授奖, 追回奖状、证书并通报批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元月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甘肃省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