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最高法刑三庭】《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中,《纪要》曾列举了构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13种情形。如:“多次为他人实施杀人、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或多次采取暴力方式强立债权、强索债务等”。但过于具体的规定不仅丧失了灵活性,而且难以准确涵盖和反映出“非法控制”的本意,容易产生“对号入座”的误导,故《纪要》最终只是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在此,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注意对非法控制”、“重大影响”进行区分。第一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就其程度而言,应认定为“重大影响”。如果犯罪组织采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收买、威逼证人等手段,致使那些敢于举报、控告的群众也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就应认定为“非法控制”。同理,对于《纪要》列举的其他几种情形,办案时也应根据具体案情,对其严重程度进行认真分析,从而对个案应属“非法控制”抑或“重大影响”作出准确认定。 2.关于对“严重影响”判断和把握。对于第三、四、五种情形中的“严重影响”,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 3.关于对“政治身份”、“一定职务”的理解。第七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不同于取得一般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指成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该情形中的“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有关单位、组织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或者其他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四)关于对实现途径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寻求非法保护”这两种途径,来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非法控制。由于《立法解释》已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故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显然不能以“黑”定案。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在下发有关指导性意见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却将两种实现途径规定为选择性关系,从而在这个问题上造成了错误的认识,在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