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报告》,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第三十四条告知。案件经过审理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承办人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向当事人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办法和时效。告知应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场告知的,可以制作含有上述两类告知书内容的告知笔录。第三十五条听证。(见第三节)举行听证的,主持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后。第三十六条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执法单位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第三十七条制作《行政处罚诀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执法单位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八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送达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第三十九条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遵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罚款一律由当事人交纳到常州市商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四十条结案。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对于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的,应制作《行政案件内部联系单》,通知该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复工的,制作《复工通知书》。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埋结果向交办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备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单位指定机构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江苏省农林厅法制工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