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的论文。第三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团队或小组中评选产生:1.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群;2.原始创新显著,有重大科学发现;在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系列论文,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评价;3.研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推广转化效益显著的专利成果,特别是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技术形成的系列专利成果;4.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或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四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1.成立专家咨询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确定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和每年度申报国家奖的推荐项目。2.成立推进工作小组,加强标志性科技成果的主动设计、组织协调,整合交叉性或互补性项目成果。3.设立成果培育基金,对符合我校牵头申报国家三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培育条件的研究团队和小组,经申请批准后三年内,每年资助1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期间,若申报成功则停止资助)。对符合《NATURE》、《SCIENCE》或《CELL》等顶尖期刊论文培育条件的研究团队和小组,经申请批准后1个聘岗周期内,可不进行岗位考核;其岗位津贴若低于学院相同技术职务平均水平的,按学院平均水平发放;经申请批准后三年内,每年资助10万元以上科研经费(期间若成功发表则停止资助)。第五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1.在《NATURE》、《SCIENCE》或《CELL》等顶尖期刊上,以浙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发表论文的研究团队和小组,2个聘岗周期内,可不进行岗位考核,岗位津贴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个等级以上,奖励科研经费50-100万元(其中现金奖励20万元)。2.以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三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研究团队和小组,奖励科研经费100-200万元(其中现金奖励20万元)。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