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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防汛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项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使用期间,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等组织,落实安全责任;(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定期组织消防、防汛等安全知识培训;(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五)人防工程内禁止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堆放杂物,影响设施设备使用。(六)人员避难走道、疏散走道及疏散出口处,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并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且能正常使用; (七)参加人防、消防等专业相关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八)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第六条工程的装修改造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必须在保证战时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使用期满,人防主管部门对装修改造费用不予补偿;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对装修改造部分拆除的,应恢复原状。第七条工程用途的变更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平时用途,确需变更的,需经规划和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工程演练演习的使用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工程进行平战转换、疏散掩蔽演练等活动,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战时,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第九条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处罚:1.使用管理活动影响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2.擅自将人防工程转租的;3.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4.擅自改变平时用途的;5.利用人防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6.其它应予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盖章)使用管理单位(个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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