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责任状Р 为确保警用车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责任状: Р 一、责任目标: Р 1、爱护车辆,适时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对车辆拼装非系列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车辆到报废期的,必须报废。Р 2、使用规范的车牌证,严禁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车牌证,特别是警车牌证。Р 3、严禁转借警用车、牌证,特别是严禁借与非公安机关使用。Р 4、确保对车辆依法进行登记和牌证齐全,按时进行年检。Р 5、严禁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Р 6、严禁出现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Р 7、严禁非警务人员及无机动车驾驶证、机动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的警务人员驾驶车辆。Р 8、严禁驾驶警用车辆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出外旅游、接送小孩上放学等警车私用行为。Р 9、严禁非因公务将警用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Р 10、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Р 11、严禁使用涉案、违规车辆。Р 12、驾驶警车必须携带三证齐全。Р 二、责任追究Р 凡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单位领导责任,并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Р 本责任状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和警务保障室监督执行。Р Р 县公安局基层单位领导Р 领导签名: 签名Р 二0一0年月日二0一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