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门槛。图2.2对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说,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不仅是它的法律责任,也是它的社会义务。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法制的不健全,管理的不规范致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及企业随时随地的无障碍通信。不仅能实现其想要的服务台功能,更安全保密。这几点被犯罪行为人充分利用,通过设置多重转接、频繁更换捆绑手机,致使公安机关侦查时,发现的往往只是电信企业商务转接业务,无法落地抓人。目前,更有一些中小型电信运使电信公司对自身的法律责任模糊、法律边界不清晰。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让基础运营商通过技术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来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为电信部门,首先要承担起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不应由于失误、盗取等人为原因而泄露个人账户信息。在此基础之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针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建立相应的技术防控措施对于电信部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电信部门社会义务的所在。同时,电信部门也有义务有责任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知识,为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然而,在2012年的两会期间,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就不止一次呼吁:电信运营商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可是,根据市场调查显示,每年大量的诈骗短信、垃圾短信和虚拟机电话业务使电信部门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虽然,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无法追究电信部门的刑事责任,也就更无法从电信部门上制止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