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分为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评估定类,并视其办园情况作类别晋升或降低处理。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以县为主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条件、招生、收费标准、类别、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年检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幼儿安置方案和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经核准后,由登记机关监督实施,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擅自招生的、拒绝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擅自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登记注册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学前教育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换发、缓发或吊销其《登记注册合格证》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登记注册合格证》及《登记注册表》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设计式样,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05年下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 1.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编码.doc 2.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