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政府决定对什么征税,即税源的选择决策,通过税收立法来实现;第二个层次为税制确定以后如何来征税,即怎样把宏观税源变成具体的微观税源,解决税基的确定问题,包括每个税种的具体减免、扣除、抵免、优惠政策的落实等,也属于立法解决的问题;第三个层次就是监督对这些税收政策的具体落实,即对具体税基的核实、监督、管理,属于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管理。显然,前两个层次的税源管理是税收立法层次上的税源管理,称为宏观税源管理;而第三个层次的税源管理则属于执法层次上的实务操作管理,称为微观税源管理。执法层次的税源管理应当是各级基层税务机关的基本工作,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和标的物。税收政策的执行主体是纳税人,施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过程及其结果,体现为纳税人的收入或支出,收入是生产行为,支出是消费行为。税款收入最终是来自纳税人的收入,意味着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是对纳税人收入的一种转移,是一种经济资源或社会财富的转移。而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具有的内在的调节功能使征税的对象不只局限于纳税人的收入,还有纳税人的资产、行为等。因此,对税源的监控就不能只停留在对纳税人的收入上,还要对纳税人的资产、行为实施监控。当然,资产是由收入不断转化积累形成的,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研究税源管理,还必须找到税收发挥作用的传导机制。税源管理的目标也是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这里要借用动力传导机制,明确税收管理的目标,使税源管理的活动朝着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向行动。这就要求对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到扣除项目、减免优惠、申报纳税等要素进行分解,要细化管理质量的衡量指标,明确中间目标、传导的路径。这些衡量指标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登记程度、重点税源的建档率、为纳税人服务的程度、税法宣传面、建账率、违章申报处罚率等,通过这些指标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