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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管理机构对AAA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奖励措施:(一)给予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二)优化行政监管安排;(三)宣传推广诚信主体,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B级或聘用B级从业人员的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二)进行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三)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等审批;(四)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奖励、辞退挂钩;(二)在相应的服务监督平台上公开标注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三)加强B级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人员,不安排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相关运输服务;不安排其承担省市际班线客车和旅游包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任务。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在评定周期内的累积扣分20分以上的(不含从业资格证件吊销),认定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属经营者加强管理,告知其本人在15日内,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的继续教育。第六章信用信息保护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用交通”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第三十八条“信用交通”平台对信息归集、录入、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等操作,应当实行痕迹化管理,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直至该信用信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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