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Р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Р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Р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Р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Р(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Р(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Р(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Р(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Р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Р(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Р(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Р(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Р(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Р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Р(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Р(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Р(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Р第十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 Р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Р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Р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Р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РD级:评分<60分,信用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