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经营活动。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信用管理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记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经营活动;(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四行政审批部门:(签字盖章)(盖章)201X年XX月XX日201X年XX月XX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