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进行定性定量确认,查阅企业生产记录,责令企业推迟产品上市时间,将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6.4产品追溯6.4.1推动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采用移动互联等便捷化的技术手段,如实采集追溯信息,确保农畜产品可溯源。6.4.2推动“三品一标”企业和国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先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6.4.3乡镇监管机构要积极配合旗县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追溯信息的实地核查,重点对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扫码交易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落实各方责任。7信息报送7.1每季度将辖区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工作动态等信息同时报送至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牧业主管部门。7.2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7.3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案件。8应急处置依据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协助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建立预警机制,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介入,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时上报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9宣传培训9.1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或方案。9.2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班,每年至少培训1次,课时不少于4学时。9.3组织辖区内监管员、协管员、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企业内检员、企业信息员等,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三品一标”、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控制等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4学时。9.4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为契机,建立咨询台和宣传专栏,悬挂横幅、挂图,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应包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购买农资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