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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1基站交流电源引入总容量应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的交流用电需求。7.2.2交流配电设备应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分路需求。7.2.3基站电源系统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容量需求,配置开关电源和蓄电池组,容量配置原则应符合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7.2.4直流电源系统共建时,在直流配电部分宜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设置电量计量;直流电源系统独立建设时,应在交流配电设备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设置电量计量。7.2.5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共同建设,并满足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4本规定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入等设备)。基站天面是指安装天线、馈线及其支撑设施、功率放大器等设施的屋面及其附属建筑。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2.1铁塔共享要求1.5对铁塔基础或塔身主要构件进行加固改造,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期长,有时还能需要停站,改造成本很大,除了稀缺的站点资源,一般不宜对些类站点进行共享改造。塔身主要构件是指铁塔主材、单管塔杆身构件等。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尽量使用多频段天线、双极天线等,以减少天馈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提高共享成功率。3传输资源共建共享要求3.1杆路共享要求1.1杆路强度是由杆路所在负荷区、杆距和电杆规格(电杆梢径)确定的,决定了该杆路允许附挂吊线的最大数量。3.1.4电杆高度有影响时,可以把已有光缆吊线安装位置从两侧交替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中的图4。2。1(B)改为两侧同一安装位置(图4。2。1(A)),或者1根吊线吊挂2-3根据光缆。4光缆共建共享要求4.2同一路由上的不同光缆可采用色条光缆、悬挂光缆识别牌等方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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