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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委托经营食堂管理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16)验收入库原材料未索证索票,台账未做到日清月结,账物不相符的;(17)食品添加剂未做到“五专”管理的;(18)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19)使用、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21)随意占用、堵塞安全通道或消防通道的;(22)师生投诉食品安全,经确认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四)委托经营期间整改不到位,连续发生以上情形的,扣除金额为第一次基础上按2的N次方倍扣除(N≥1);(五)除以上情形外,全年有效投诉10起(包含10起),另扣除5000元;10-15次(包含15次),另扣除10000元;15次以上扣除委托经营食堂全部履约保证金;(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饮食行业管理规定或者后勤保障部管理制度,有处罚标准的,按处罚标准执行;无处罚标准的,视情节扣除5000元-20000元。(七)委托经营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委托经营合同:(1)无正当理由,超过3日未营业的(包含3日);(2)擅自采购原材料未向后勤保障部备案,达到3次及以上的;(3)与师生发生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4)擅自转包、分包的;(5)对抗后勤保障部正常管理或后勤保障部政策调整要求,影响校园稳定的;(6)售卖发霉、变质食品的;(7)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的;(8)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或变质腐败过期原辅材料的;(9)委托经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10)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委托经营食堂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当月应补齐,没有补齐的,从下个月营业款中扣补齐。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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