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中型及以上矿井7~9人,大型矿井不少于9人。组织审查的部门对专家资格、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四条机械化改造实施1.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2.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开工前应向县级(市属及国有重点煤矿向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开工备案手续抄送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监分局。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手续的,未完成相关手续不得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1.机械化改造项目完工后,企业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原审查部门审查。联合试运转期限为1-6个月,如需延长,应报原审查部门同意,最长不超过12个月。2.机械化改造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设计内容和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原审查单位。项目审查单位对建设单位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核查。3.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在省级专家库中抽选,专业构成应包含地质、采矿、通风、机电等主体专业,专家组一般由5~9人组成。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机械化改造矿井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规定,达不到商品煤质量要求的原煤应进行洗选。第十七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机械化改造矿井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十八条煤矿机械化改造前,企业应通过岗位练兵、实操培训与院校培训、送出培训等方式提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对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作为机械化改造验收、核查的内容。第十九条鼓励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嘉阳集团等具备能力的企业组建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回撤专业队伍,为实施机械化改造提供服务。第二十条本指南印发前已经批准尚未竣工验收的矿井,应按本指南修改机械化改造设计并实施。第二十一条本指南从印发之日起试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