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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考核办法—规章制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把理论学习考核与干部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述职要“述学”、民主评议要“评学”、干部考核要“考学”,并由各部门对本部门每个干警的学习情况作出鉴定报送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机关党委会、政治部的理论学习考核互相交叉进行。机关党委会由政治部负责,政治部由机关党委会负责。对于脱产学习的考核,凡脱产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学习的,学习结束时,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做出书面鉴定,归入个人档案。对于在职自学的考核,主要了解干警对所规定必读书目研读情况、以及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情况,并记入个人理论学习考核档案。对处级干部理论学习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或测试。   4、理论学习考核等次的评定及标准   对各部门和个人理论学习的情况和等次,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进行评定。其中,各部门和处级领导干部的等次由公务员考评小组进行评定;其他干警的等次由各部门自行评定。各部门及个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做得好的为优秀;做得一般的为合格;做得不好的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各部门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中层领导抓队伍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本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个人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评定公务员等次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理论学习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晋升职级和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对理论学习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为优秀等次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不予晋升职级或选拔任用。   3、建立干警个人理论学习考核档案,将干警脱产学习、在职自学情况、理论学习的考核结果等及时记入个人理论学习考核档案。   七、关于职工的理论学习   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的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并适时进行检查,使他们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八、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机关党委会和政治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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