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和其它有关资料。3、新、改、扩建项目,在验收、交工时,必须认真对联锁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相关记录。第六十三条联锁的使用管理1、生产工艺和设备在运行时,所有设计规定的联锁点必须全部投用,设备处、技术处和生产处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未经设备处、技术处和生产处批准不得对联锁进行修改、增减、拆除或停用。2、联锁的投用和解除须严格按岗位操作执行。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控制参数及解除联锁。3、生产工艺和设备联锁系统的投用由联锁各生产厂负责,设备处、技术处和生产处应重视联锁的投用,并加强检查和监督。第六十四条提高联锁系统投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用。凡因备品配件、引进设备以及工艺操作原因引起的难以投用的联锁,必须组织攻关,限期解决。第六十五条联锁的维护和检修1、保护联锁必须定期检查、校验,保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联锁的校验周期与系统检修周期同步。有保护联锁的生产装置及设备在停车检修期间必须进行联锁检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2、联锁设备运行时,如需切除联锁进行检修,由检修中心向各生产厂作业区提出,各生产厂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3、联锁设备检修后,须经各生产厂作业区和检修中心检查和调试确认后,才能投用。如装置在运行中而无法调试,则设备检修后,须由检修中心和各生产厂作业区联合确认后,才能投用。检查和调试工作由各生产厂作业区负主要职责。4、各生产厂作业区、检修中心应加强对联锁设备运行状态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第五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的附件有:附件一: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理流程。附件二:自动化系统技术改造流程。附件三:自动化系统验收流程。附件四:自动化系统管理流程。附件五:自动化系统功能需求确认表。第六十七条本制度需贯彻到公司所有自动化系统维护人员及相关操作岗位员工。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