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3.1.3油污垃圾应妥善照管,防止油污泄露或自燃。港内垃圾处理:3.2.1不得将垃圾丢入水域;3.2.2不得将垃圾桶悬挂在舷外;3.2.3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3.2.4需使用港口接受设备时,应按港口规定联系;3.2.5垃圾从船转移到接受船/车的过程中应防止散落入水;3.2.6使用港口接受设备处理垃圾后,应向接受单位索取接受证明并与《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3.2.7按规定填写《垃圾记录簿》。3.3 非特殊区域的垃圾处理:3.3.1不得将塑料制品处理入海;3.3.2包装材料等漂浮的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外处理入海;3.3.3食品及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塑料垃圾袋应收回;3.3.4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3.4 特殊区域的垃圾处理:3.4.1禁止将一切塑料制品、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包装等垃圾弃置入海;3.4.2食品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处理入海时应将塑料垃圾袋收回;3.4.3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3.5海上作业区垃圾处理:3.5.1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的作业区:禁止在该作业区500米以内将任何船舶垃圾处理入海;3.5.2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作业区:在该作业区500米以内,允许将已经粉碎处理且直径不大于25mm的食品垃圾处理入海,其他垃圾禁止处理入海;3.5.3如果该作业区或作业区海域所属政府/当局已制定有关船舶垃圾处理规定,则应遵守这些规定;3.5.4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8污染事故对污染事故,应执行《船舶泄油污染事故现场处置预案》。9相关记录《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轮机日志》《燃润油加装纪录》《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加油计划》注:以上记录保存期限均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