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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问题解析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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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能使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 6.其他义务宪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十、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公有制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所决定的。其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享受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在我国宪法和所有的法律中,是作为权利主体(当然也是义务主体)出现的。它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即全体公民都是我国法律制度中权利的主体。在我国,人民占我国公民的绝大多数,他们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2)现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广泛。如我国公民享有权利自由的范围涉及到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权利集中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二章中。此外,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等。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平等性是我国公民权利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表现。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表现为: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而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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