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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综述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队伍建设,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监督组织,构建结案报告制度和服务评价制度。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设计上,尹贺新检察官提出,应采取国家救助机制与社会援助机制相结合,国家担负主要的资金救助义务,社会组织负责为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医疗服务、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一个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专门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审查和决定。同时,对救助对象、标准、程序应作出具体规范。六、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问题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受传统科层级行政决策机制影响,由于权责不明,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不统一,责任追究启动机制、调查程序、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不明确,以及受人员调动、调离或退休、退职等影响,办案质量管理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未能有效体现其对司法质量的倒逼效应。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什么,如何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办案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体制,亟需社会回应。山西省法学会课题组等认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公平公正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权责相一致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应赋予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权利,从法律上定位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而非法院、检察院独立办案,视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以及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不同案件决策机制,根据责任的大小、主次予以责任追究。明确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设立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律师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为案件质量评定和法官惩戒机构,并将错案认定与责任追究的人员适当分离,实行质量判定与责任裁决分步实施。同时,确立科学、合理的责任标准、责任追究和救济程序,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允许法官、检察官充分行使申辩、申诉、申请调查取证、复议等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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