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确定之日起计算。凡被纳入“名单”者,做出如下处理:(一)在管理期限内取消所有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资格;(二)在管理期一年之内,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三)对于已获得的各类模范、骨干等荣誉称号,提请表彰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四)对违反师德规范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人员,在三年管理期限内,如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单位)考察研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缩短管理期限。管理期满从“名单”中移出,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九条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并向有关科室通报备查;有关科室在进行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活动时,应征求教育监察部门意见。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师德失范处理情况通报教师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第十条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教师若有异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教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核人做出答复。教育主管部门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襄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表编号: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行政职务 职称 骨干称号 所在单位 本人简历 师德失范行为 调查结论 (附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管理期限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教育局、学校(单位)与本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