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围挡墙面污损和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修;当围挡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4.2围挡使用单位应建立防风、防汛、防台、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在台风、洪水、暴雨、暴雪来临前应组织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4.3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米的广告或宣传牌。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4.4施工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和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4.5围挡的拆除应遵循“谁施工、谁使用、谁拆除”的原则,当出现可能危及围挡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时,应遵循“先加固、后拆除”的原则,人工拆除砌体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4.6拆除作业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砌体拆除应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5 监督管理5.1围挡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围挡施工质量安全。5.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5.3监理单位对围挡的设置、使用及拆除须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5.4各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围挡作为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围档方案实施、质量验收、使用管理等程序的监督。5.5围挡不符合设置和使用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有权要求强制拆除。有关责任单位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6附则6.1建设工程围挡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6.2本导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附表建设工程围挡检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