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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围挡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Р第二十六条  工作区域内应设置工程车辆专用进出口,并设置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并有专人指挥。Р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道维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图见附图二)。Р(一)警告区应考虑道路交通流量、时段、封闭道路车道数、原来道路车道数、养护期间道路的通行能力等因素设置施工标志,加强交通引导,最小长度为20米。Р(二)当需要封闭车道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应使车流变化平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20米,车速较快或在隧道内时应适当加长,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15米。Р(三)缓冲区最小长度为15米,工作区长度应根据养护维修作业需要确定,终止区最小长度为5米。Р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道维护作业控制区上游过渡区取5米,缓冲区取2米,不设警告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工作区长度根据维护作业需要确定(布置图见附图三)。Р第二十九条  人行道维护作业控制区,上游过渡区取2米,不设警告区、缓冲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工作区长度根据维护作业需要确定(布置图见附图四)。Р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强化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Р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并按以下办法处以罚款:Р(一)违反第四、五、六、七、八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至3万元罚款;Р(二)违反第九至十五条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Р(三)违反第十六至二十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Р(四)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罚。Р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所处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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