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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种行业跟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资料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4 |  大小:176KB

文档介绍
治安管理工作。对发生在行业场所内的治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消防部门直接受理的除外),一律由治安管理部门和辖区派出所负责,其他部门工作中发现涉及行业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通报,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应及时进行查处。对发生在行业场所内的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办理。(二)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行业场所的日常治安检查。责任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行业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严禁多头检查和跨辖区检查。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辖区检查的,必须经检查方与被检查方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同意。省、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通过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日常治安管理检查工作的指导,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日常治安检查工作的落实。(三)严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指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的保安员、辅警、协警、治安联防队员、户口协管员以及打字员、驾驶员等临时工作人员)和其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参与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和执法办案。(四)日常治安检查要根据行业场所的不同治安状况,确定不同的检查要求和检查频率,减少例行检查,避免同一内容的重复检查,杜绝无针对性的封闭式检查,原则上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查。对上级通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认真处理。(五)日常治安检查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取着装检查、便衣检查和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避免影响行业场所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六)严格实行检查报批制度。对行业场所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原则上必须分类分级报批。对二星级以下旅馆业(含中小旅社)的日常治安检查,必须经辖区派出所领导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对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业的日常治安检查,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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