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安全隐患报告县质监局,确保计量器具安全隐患申报率达100%;三、对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在有效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送法定计量部门修理,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强检计量器具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单位领导批准,对计量器具予以报废,并报县质监备案。附件5煤矿在用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为加强本矿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确保在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制定本制度。一、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有专人负责,流动性的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三、使用人员应熟悉计量器具性能和使用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每次使用时对设备进行零位校对,定期对设备进行自查、校准。四、使用时必须注意爱护,经常保持清洁,小心轻放。五、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灵、超差等异常现象,不得擅自拆修,应及时报专业人员进行检修,经检定合格后方能续继使用。六、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落实到个人,不用时应清洁干净,保存在干燥处。七、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接受周期检定和定期自查,以保证其完好合格。八、不得将计量器具暴晒于日光中或置于尘埃、潮湿环境中。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存入计量器具档案内。附件6煤矿强检计量器具信息通报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矿计量器具管理,确保煤矿在用计量器具有效使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计量工作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煤矿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电子和书面台帐;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煤矿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档案信息不断进行更新,录入变更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新购、停用和报废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及时报县质监局备案,确保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受控率达100%;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应主动将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送检信息、变更信息及时向县质监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