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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80 |  大小:1154KB

文档介绍
输工具查验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运输工具查验用房。表4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旅客卫生检疫用房、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用房。实验实验用房。第十三条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5的规定。表5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旅检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监护执勤用房、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第十四条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6的规定。表6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类别设施内容构成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船舶管理用房、船员管理用房、船舶交管中心用房、搜救中心用房、规费征稽业务用房、设备用房、专业档案用房。货检危防管理用房、采样检测用房、证据保存用房。第十五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一、能够直接利用所在地部门同类业务技术设施的,应共同使用;二、货检与旅检场地距离较近的,同类业务技术设施应合并建设;三、港口或码头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四、其他可共同使用的设施。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水运口岸查验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业务技术设施应与公共查验场地统一规划,并统筹可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第十七条水运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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