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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基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费以及其他造林绿化工程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病虫害防治。第二十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结余的资金,可以跨年度使用。统防统治筹集的防治费用,其开支必须帐目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不按除治通知书的要求除治以及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蔓延的,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逾期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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