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制式服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应规范着装外,还应随身携带本人执法证件,并及时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如无特殊需要,应将执法记录仪佩戴于执法服装制定的佩戴位置或左肩上。第九条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注重形象,举止文明,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第十条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以及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支队办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农业综合执法标志及配件。第十四条支队纪检组织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支队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队务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