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灵活的 T/T 付款方式 T/T 付款,比起银行本票和商业支票来讲,既快捷又安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要反向托收,或到银行贴现,而且商业汇票存在极大风险。[11] 在实际业务中,灵活采用 T/T 付款方式,有时也可和其它付款方式结合起来应用。例如可以 T/T10% (预付),装船后再 T/T40% ,余款 50% 采用 D/P 即期付款交单。 4.2 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交易双方的风险、利益不同,在具体业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但是,如果根据客户、产品与市场的不同,在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的掌握上灵活采用不同结算方式组合,使用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买卖双方的风险趋向均衡,双方利益都有保障,可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包括一下八点: 4.2.1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应用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一部分货款用 L/C 支付,另一部分通过 T/T 支付。一种做法为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先 T/T20 %- 30 %的货款作为预付款,余款由 L/C 支付,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开始备货,保证了收汇的安全性;另一种做法是,货款的 70% - 80 %由 L/C 支付,余款待货到目的地若干天内由买方通过 T/T 方式支付给卖方,这样即使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 T/T 余款,损失对卖方造成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4.2.2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应用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