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二、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及彩票基金投放的专款;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俱乐部基金利息;六、损赠;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运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本俱乐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性质或社会损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三十二条:本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和报酬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式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本俱乐部章程式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四条:本俱乐部章程式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俱乐部因形势变化或特殊情况原因需要解散或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本俱乐部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七条: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八条:本俱乐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既为终止。第三十九条:本俱乐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于2013年9月1日经俱乐部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