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Р第三十三条俱乐部合并或者分立,由俱乐部股东会作出决议。Р(一)根据中国职业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足联会)章程规定,会员之间不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俱乐部合并其他俱乐部时不论是采用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后只能留一个法人资格,该法人可以继承合并双方中在足联会中更高级的会员资格。俱乐部之间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俱乐部应当自Р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俱乐部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俱乐部不得合并。俱乐部之间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俱乐部或者新设的俱乐部承继。Р(二)俱乐部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俱乐部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俱乐部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俱乐部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俱乐部不得分立。俱乐部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各俱乐部承担。俱乐部分立后只能有一个俱乐部可以继承原有的同级别的足联会会员资格,其他分立的俱乐部要按足联会章程规定重新申请入会。Р第三十四条俱乐部合并或分立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向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申报,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根据申报进行变更登记。Р第三十五条俱乐部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俱乐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俱乐部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足联会规定的最低限额,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根据减资后的实际注册资本决定是否对其会员资格级别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