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或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未列出分项报价的;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7)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9)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技术参数和超出“技术规格”中偏差范围的;说明:“技术规格”中标注“*”的条款,为主要技术参数。10)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或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的;11)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的其它因素。24.5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5.投标的澄清25.1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26.投标的评价26.1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6.2招标人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5条款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交货期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付款方式和条件的偏差;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生产能力;货物的质量及适用性;配套设备的齐全性(如需要的话);投标人在买方所在地为其所供货物提供零备件及售后服务的可能性;零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服务的费用;货物使用期内的运营费和维护费;技术规格所要求的技术服务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费用;10)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及其他伴随费用;11)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业绩及经营信誉。12)其他额外的评标考虑因素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26.3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1)评标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