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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指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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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山没有按照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Р (五)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Р (六)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Р (七)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Р (八)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Р (九)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能力严重不足的;Р (十)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Р (十一)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Р (十二)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Р (十三)现场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Р (十四)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Р (十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Р (十六)发生死亡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Р (十七)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Р 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予以关闭Р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Р (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Р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Р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Р (五)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Р (六)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Р (七)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Р (八)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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