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Р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于2006年6月22日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在全面总结近十年来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1996 )两部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其合而为一,更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Р (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Р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于2005年12月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实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经贸委令第20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尾矿库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制定并颁布的。Р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Р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Р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既包括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也包括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管。Р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Р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Р 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Р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Р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Р 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Р 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Р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Р 四、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Р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Р 六、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Р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Р 八、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Р 第四章矿山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Р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