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强迫学生、家长定制校讯通、门禁系统等,谋取不正当利益。14.严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其他各级各类资助活动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15.严禁以任何名义要求学生缴纳保证金或对学生进行罚款、变相罚款;严禁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停课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16.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操办婚丧事宜;严禁借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名义操办喜庆宴(亲属除外);严禁借婚丧喜庆之机敛财。17.严禁利用学校水电、房屋等集体资源谋取私利。18.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19.严禁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旷课、不参加学校正常考勤。20.严禁在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做微商、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课堂、考场玩手机或接打手机。21.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教育教学等公众场所吸烟。22.严禁穿拖鞋、奇装异服、衣着暴露或明显不符合教师职业身份的着装进入课堂或其他教育教学场所。23.严禁在接待家长时,缺乏热情、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学生家长。24.严禁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5.严禁参与、组织、怂恿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舞弊。26.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管理、评价或座位调整等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27.严禁随意调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使用他人教案或不按教案上课。28.严禁不改作业、让学生家长评改家庭作业、学生代批练习讲义及其他批改不规范现象。29.严禁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等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30.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违反上述禁令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