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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0KB

文档介绍
施。第十六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提交延期申请。已完成验收但尚未进行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交数据。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第十七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存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物理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汇交的科学数据。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申请保护期,保护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自提交保护申请之日起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保护期满的科学数据须对外公开并提供共享与服务。第十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在数据验收后及时公布项目汇交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并经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后公开和共享数据。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必须在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好数据的共享和服务工作。第二十条涉密科学数据不进行汇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存。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使用汇交数据进行政策研究、教学、科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时,可无偿使用汇交数据;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利用汇交数据进行商业、经济等盈利活动的,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用户利用汇交数据产生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数据来源;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对于在数据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将核心重要数据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汇交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通报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不通过验收、取消其本人或所在单位1-3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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