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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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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院强制执行。7、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人承担。2016年5月多年的财务工作实践给了我巨大的舞台来提高自已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我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今后,我将更加注意学习,努力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业务学识和组织管理水平,为全县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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