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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暂行(民航下发版)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八条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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