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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十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第十八条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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