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此后,代表法讨论稿发送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在济南召开10省市会议(包括华东7省市和东北3省),专门讨论、研究代表法讨论稿。(一)《代表法》的制定过程199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了代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经过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月、1992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23次、24次常委会审议。1992年4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3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代表法草案。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第56号予以公布实施 。(二)《代表法》的修正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代表对代表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到位,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够准确。同时,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依法履职缺乏必要的条件,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等等。(二)《代表法》的修正历程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二)《代表法》的修正历程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代表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20多条,将原先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