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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行修复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500元的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水源点取水池处截水挖水影响水量和水质安全的;(二)在库塘、水池、水窖、管网、渠道建筑物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沟、采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三)在库塘、水池、管道、水窖、渠道等建筑物钻孔、打洞造成渠道等水工建筑物损坏、管道变形影响正常能水和用水秩序的;(四)在耕种时不保护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和漏水的;(五)扰乱管委会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利用渠道作运输工具放竹放木的。第三十七条非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必须经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满足其他用水户正常用水条件下方能使用。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处予50—100元损失赔偿费,并强行停止用水。第三十八条上列各类损失赔偿费,由管委会根据实际发生的情节和损失情况具体决定,并组织收取。其收入用于对工程管理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占40%)和补充管委会办公经费及相关人员补助(占60%)。第六章奖励第三十九条奖励的原则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奖为主、以罚为辅、施奖公正、处罚合理”。第四十条奖励分为通报表彰与物质奖励。(一)对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二)预交水费或按时交清水费者,视其情况予以优先供水。(三)对发现工程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发现人为破坏工程予以制止、并向管委会报告避免重大损失者,给予100-200元的现金奖励并通报表彰。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新民村水利工程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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