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科运输科对该证进行吊销、备案。第二十条胶轮车运行巷道及路面管理规定(一)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二)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车要求,单向行驶的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一侧不得小于0.8米、另一侧不得小于0.3米,错车时必须在错车点错车,严禁两车在巷道中间任意错车。如需行人,且巷道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设置躲避硐室保证行人安全;(三)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运输支架的巷道不得低于3.5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3米。巷道中横跨梁高度必须满足最高设备车的通行,车辆最高点与横跨梁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3米;(四)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设计规定:运输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辅助运输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7°,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长度不得超过30米。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五)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按C20标准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必要时中间应加不低于Φ16mm钢筋或Φ10mm钢网。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轴间距内不平度不得高于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无淤泥、积水;(六)使用锚杆、锚索支护的巷道,锚杆、锚索外露长度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必要时应加装明显的防护识别标志;(七)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八)胶轮车运输巷道严禁堆放材料、设备等障碍物,不能影响车辆安全运行。确需堆放时,必须打申请经运输科、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同意,并粘贴明显的反光标识;(九)胶轮车运行线路上绞车钢丝绳使用完后必须靠帮放置,不得影响车辆运行;(十)胶轮车运输大巷安设绞车时,必须施工绞车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