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的关系。2、?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讨论重要事项时,应将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至少提前一天送至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不得临时动议。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至少有四分之三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非委员的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共青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3、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制度,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自身免疫力,不断焕发生机与活力。第十三条党组织要重视党建工作制度的基础性建设,努力使党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党组织要建立以下基本制度:1、党组织工作、党员(分类)目标管理制度,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2、?“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制度化、经常化。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期1次。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1次。5、?请示汇报制度,党员、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必须逐级向党组织报告。6、?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1次,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每年至少写出一篇学习调研论文。7、?党风廉政制度,以“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指导,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强化管理和监督,树立优良的党风。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检查。8、其他如党员联系群众、民主座谈会等制度。党组织要建立必要的簿册:如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会议(活动)记录簿、党员活动考勤簿、党员实绩记载簿、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光荣簿等。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基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中小学校(含中专校、职校、民办学校)党组织。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党委可根据本基本标准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基本标准如遇与上级党组织新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基本标准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