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工作。Р七、卫生保健Р(一)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Р(二)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须有符合饮食卫生安全规定的食品清洗、储存和加工的设施设备,有安全卫生的食物盛装器具和消毒的设施,并取得县(市)区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Р(三)幼儿园食堂严禁承包经营。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Р八、经费管理Р(一)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Р(二)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Р(三)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Р(四)幼儿园幼儿伙食费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账目定期向家长公布。Р九、安全管理Р(一)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设备。Р(二)幼儿园必须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Р(三)幼儿园不得私自使用车辆接送幼儿,如确需配备园车接送幼儿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Р十、有关说明Р民办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