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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6新增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上情况一旦落入“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等情况时,即同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形,保险人仍可依据“驾驶证被注销期间”而免责。变动九:增加“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免责条款。解读:旧条款仅有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增加了“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的原因。要规避新条款的免责,做到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即可:1、及时通知保险人;2、加装、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变动十:将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事故现场”。解读:此处改动虽一字之差,但实践操作迥异。新条款施行后,只要满足出现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离开(不问原因)现场的情况,则保险人一拒律赔。而在旧条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逃离”,保险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拒赔。变动十一:增加“吸食或注射毒品”免责条款。解读:适用新条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变动十二:将:“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改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解读:新的其他主险(盗抢险除外)条款的免赔率与新条款一致,保险条款的整体调整,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各主险条款的理解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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